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心遭補稅處罰!

2015-10-05
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心遭補稅處罰!-本局新聞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短漏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與其配偶分開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本局查獲後,以甲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意旨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納稅義務人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俾符合稅法規定;又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規定,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減除,以達量能課稅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等各類所得應合併報繳,縱夫妻分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內填載配偶資料,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如未依法合併申報或短漏報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即應予處罰。況甲君與其配偶於100年度以前綜合所得稅皆依規定合併申報,系爭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亦填載相同通訊地址,可見甲君並非不能將其配偶所得合併申報,然甲君卻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且配偶欄互不填載資料,核其漏報所得的行為,尚非不可避免,難謂其主觀上無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的過失責任,自應論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雖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增訂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有各類所得者,得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惟仍維持家戶申報制,亦即夫妻除有符合分居要件可分開申報外,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新制的適用,如有因誤解法令而夫妻分開申報者,於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辦理補報繳,即可免除行政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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