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子無償借予他人做生意,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2015-10-05
將房子無償借予他人做生意,仍應申報租金收入-本局新聞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未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或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本局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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