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最重得處以停止營業

2016-02-03

南投訊)有營業人來電詢問:門市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借用同公司其他門市之發票使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數量不敷使用,應依規定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增購統一發票數量,不得借用其他營業人(包含同公司之其他門市)之統一發票來開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宜儒,電話049-2223067#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