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

2016-09-22

本局表示,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凡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執行,並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嗣後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解除其限制出境,原?欠稅捐並未逾同法第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者,在稅捐徵收及執行期間合計15年內納稅義務人仍應負繳納義務,欠繳稅捐非隨解除出境限制一筆勾銷,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欠繳稅捐繼續執行,且於必要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仍請儘速繳納,切勿認為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一經查獲有繳納欠稅之能力卻故意規避納稅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採取拘提或管收強制手段,以徵起欠稅。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