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2018-09-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2年,仍有民眾出售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未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其交易所得係採分離課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買賣合約書、收付款憑證及相關資料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即使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未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補稅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倘屬無應補稅額案件,仍應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該局指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國稅局補報及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呼籲民眾應按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已逾規定申報期限,應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鄧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