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2014-08-29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其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提出扣抵,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以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