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認定之規定

2014-08-29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倘若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