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2014-10-29
(員林訊)員林稽徵所表示:一般企業為激勵員工士氣,慰勞工作辛勞,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或事先與員工約定應給付年終獎金之標準,則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其將影響公司損益計算。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公司與員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惟若此項獎金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